債務人是指在合同法律關系中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那么債務人的合法權利有哪些?一共有四大合法權利。債務人是指在合同法律關系中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那么債務人的合法權利有哪些?一共有四大合法權利。如果讀者在生活中遇見這樣的問題無法處理的,需要解決的,可以閱讀本文章內容,接下來就由上海債務律師為您講解債務人具有的合法權利有哪些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條約中,應該同時執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執行的時候不克不及執行或許不能按商定執行的,有權保留本人的給付責任,這類保留給付的權力便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在雙務條約中,應領先執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執行或許未按商定執行,到執行克日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執行、部分不執行的權力,這類權力便是后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執行抗辯權,指雙務條約成立后,應領先執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對方不克不及執行責任,或許有不克不及執行條約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謀劃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富、抽逃資金,以回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損失或許大概損失執行債權才能的別的情況。當事人沒有切實證據停止執行的,應該負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債務人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以上就是上海債務律師為您講解債務人具有的合法權利有哪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債務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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