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上海還款訴訟時效律師,上海債務追討律師 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案件,很多借款人在寫借條時,沒有寫還款時間,后借款人一直沒有還錢,出借人向法院起訴要求還錢,借款人卻抗辯訴訟時效已過。舉一個例子,2010年,小王向小張借款一萬元,小王給小張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內容如下“今借小張人民幣一萬元”。后小王一直沒有還款,2016年小張決定起訴小王要求其還款,小王卻說訴訟時效已過。那么小王的抗辯在法律上能否成立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那么具體到這個案例中,由于小王出具的借條沒有寫明還款時間,小王可以隨時返還借款,小張可以催告小王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因此,如果小王一直沒有還款,小張又一直怠于向小王要求還款,那么由于小王履行還款義務的時間不確定,小張也不知道其權利何時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最長可計算二十年,如果小張向小王主張要求還款,小王拒絕還款,則訴訟時效從小王拒絕還款之日起開始計算兩年。
因此,出借人最好是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中明確寫明還款時間,且積極向借款人主張權利,避免因訴訟時效超過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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