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丟失案,上海借款人丟失案律師,上海債務糾紛的律師 現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層出不窮,很多時候借款人和出借人都來自不同的地方,而且大多都沒有辦理居住證或者居住證過期,導致發生糾紛時,立案管轄成立一個大問題,原告一方不得不去被告戶籍地去立案起訴。盡管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事實上合同履行地往往沒有約定導致管轄難以確定。因此原告多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現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這里的接受貨幣一方可以理解為出借人起訴時出借人一方所在地。
因此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起訴時可以到自己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立案。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的意義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
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借款人丟失案,上海借款人丟失案律師,上海債務糾紛的律師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于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并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并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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