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客戶廖*聰及其配偶(被告)向何*華(原告)借*華(原告)借款。在何*華多次追回后,廖*聰及其配偶拒絕償還。隨后,何*華起訴廖*聰及其配偶到禪城區法院,要求被告廖*聰及其配偶償還借款本息。
何*華起訴廖*聰和配偶償還142220元,其中借款9萬元,利息41200元。何*華和廖*聰不認識,通過梁*寧作為中間人溝通。2013年8月,根據梁*寧的要求,廖*聰為梁*寧寫了兩張借據(債權人標注何*華),借據1.5萬元(有轉賬記錄,通過何*華賬戶轉賬)和2.4萬元(有轉賬記錄,通過梁*寧配偶賬戶轉賬)。廖*聰的配偶自2014年10月起每月向梁*寧償還部分貸款,截至2016年1月31日,共還款3萬元。
律師接受兩名被告的委托后,首先與兩名被告充分溝通,得知借據上的貸款本金與實際轉賬金額不一致。兩名被告通過銀行轉賬向中間人梁*寧賬戶償還3萬元。律師應用以上兩點進行辯護,以減少兩名被告的損失。
一審判決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如下:
被告廖*聰自判決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何*華償還借款本金82400元及利息(年利率24%,本金4.8萬元至2013年8月6日至實際償還之日,本金34400元至2013年9月18日至實際償還之日,總額減去3萬元;被告廖*聰的配偶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何*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最后,經過我們律師良好的談判技巧溝通,原告同意被告廖*聰及其配偶支付8萬元,并自愿放棄2萬元以上的利息。
律師意見
2013年8月6日,被告實際向原告借款4.8萬元。未約定利息的,應當依法駁回原告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2013年9月18日,實際貸款人為梁的配偶,即實際貸款人可視為梁及其配偶。原告對貸款無利害,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依法駁回訴訟請求;退一步,即使華為實際貸款人實際向被告交付34400元,原告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也應當依法駁回。
爭議焦點。
1.貸款本金是多少?
2.原被告雙方是否同意利息;
3.還款情況如何?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在借錢時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的規定,貸款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退還貸款,計算貸款金額。法律只保護實際貸款金額,即提前扣除的利息不屬于貸款本金,當事人不能計算相應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