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向甲方借款,甲方分別向乙方和丙方支付款項。后來,乙方提出借款人為丙方。丙方根據另一起案件的判決主張,他向甲方借款。乙方沒有證據證明其已將貸款轉讓給丙方。丙方向甲方借款只是自述法院認定的事實,兩人的辯護都不成立。最后,法院裁定乙方和丙方應按份償還本息。下面我們看看這個欠款糾紛案件。
案件情況
A、B系高中生,C系B前妻。AAA年AA月AA日,C向A借款VV萬元參加C組織的晚宴。第二天,A分別向CNN萬元和BMM萬元(NN萬元+MM萬元=VV萬元)支付VV萬元。
之后甲方多次催促乙.丙二人還款,乙.丙二人因各種原因拒絕還款。
甲方向法院起訴,要求乙方和丙方歸還貸款。
在訴訟過程中,B提出貸款是C提出的,它只是C接收貸款的中間環節,因此,A不能要求B償還貸款。C提出,沒有C向A借錢。A支付CNN萬元,是A和C共同借給外人丁的貸款之一(A借給丁NN萬元,C借給丁RR萬元,A與C共同借給丁的貸款總額為KK萬元),他只接受了A向丁支付的貸款。為此,C已向Y法院起訴,要求丁歸還KK萬元。Y法院還認定了丁通過C向A借款的事實,并作出了丁應歸還C的判決。因此,C只能等到丁根據Y法院的判決償還C,才能歸還NN萬元。C還向法院發布了Y法院關于丁應歸還C的判決。
A認為B.C二人純屬胡攪蠻纏,但自己很難有效反駁B.C二人的抗辯。
C向法院提供的Y法院的有效判決,因為有效判決確定了丁通過C向A借款的事實,并決定丁應該向C償還貸款。因此,當Y法院確定丁是真正的債務人時,法院可能不支持A要求C償還貸款的訴訟請求。
1.因為有證據證明甲方向乙方支付MM萬元,如果乙方確實將MM萬元轉讓給丙方,乙方的辯護可能會成立。但是,如果乙方沒有證據證明乙方已將MM萬元轉讓給丙方,則乙方占有甲方的MM萬元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乙方能否提供證據證明MM萬元轉讓給丙方對乙方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具有定性作用。
2.雖然C向法院提供了Y法院關于丁應向C償還KK萬元貸款的有效判決,但我們不能讓C誤解法院的判決。因為,雖然丁通過C向A借款的事實的內容出現在Y法院的判決中,但判決中的內容不是法院發現事實的部分,而是出現在判決的原告部分。這一法律事實的根本意義是:Y法院認定C在起訴時是這么說的,這為Y法院認定丁確實通過C向A借款。
因此,只有區分上述兩個問題,才能向法院解釋案件的根本事實。因此,向法院提出:
1.基于A向B支付MM萬元,B也接受MM萬元的事實,結合B沒有證據證明B已將MM萬元轉讓給C的情況,B應將MM萬元A,這是一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問題。
2.根據C在起訴時是這么說的,不能曲解為Y法院認定丁通過C向甲借款的事實的基本法律規則。Y法院沒有認定丁通過C向甲借款的事實。
3.在恢復了本案的客觀事實后,由于B.C分別接受了A的匯款,C系B的前妻,嚴格地說,在程序上,A應分別向B.C要求債權。然而,鑒于涉及的事實已經被發現,從訴訟的便利性來看。為了正確節省法院的審判資源,法院可以將案件分為兩個案件,也可以基于B。C兩人對甲方負有債務,并在一起判決B.C兩人償還甲方的債務。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由于乙方主張無法提供證據證明,丙方混淆了Y法院認定丙方在起訴時是這么說的和Y法院認定丁通過丙方向甲方借款的事實兩個問題,因此,乙方和丙方之間的辯護無法成立。
同時,本案主審法官還認為,當涉案事實被查明時,B.C兩人對甲方有債務,根據訴訟方便。正確節約法院審判資源的原則,本案不需要分為兩個案件。
案件處理結果,一審法院判決B.C償還貸款本息。C拒絕接受一審判決的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C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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