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6年1月8日,趙女士向朋友王先生借錢,金額110萬元。2017年6月21日,王先生向趙女士發布了兩份還款協議,其中一份是:王先生欠趙女士70萬元,本息8400元,直至全部還清;另一份還款協議是王先生欠趙女士40萬元,按銀行利息支付,到期結清本金。王先生拒絕償還貸款后,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趙女士委托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文友作為其代理人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被告王先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告王先生償還原告趙女士本金110萬元,利息9.4315萬元;
上海借貸糾紛律師解讀
1.如何證明借款關系的存在
借款合同和借款交付證明(如轉賬證明)是證明貸款關系存在的基礎。由于貸款合同屬于實際合同,如果只有貸款合同,沒有貸款交付證明,只能證明借款人對貸款人感興趣,不能證明貸款人已向借款人借款。因此,貸款人還需要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貸款事實的發生,否則貸款人可能會承擔不利后果,因為他們不能證明貸款已經實際支付。
同樣,如果只有轉賬憑證,沒有貸款合同,能否證明貸款事實的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只根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貸款或者其他債務,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當對建立貸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被告沒有向原告出具借據和其他貸款憑證。當原告只根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時,當被告辯稱收到的款項為其他款項時,被告應當對其辯護理由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未提供有關證據證明其辯護理由成立時,原告仍應對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法借貸、貸款交付和資金來源承擔舉證責任。
2.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利息。貸款人能要求借款人償還利息嗎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貸款合同未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無利息。也就是說,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利息,貸款人無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利息。那么,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貸款人能否要求借款人以不當得利為由返還已支付的利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不當得利應當滿足以下四個要求:一是一方獲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損失;第三,利潤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四,利潤沒有法律依據。但在私人貸款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為是基于貸款合同的建立和有效履行,而不是沒有法律依據。因此,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利息。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借款人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借款人返還已支付的利息。
具體來說,在本案中,趙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貸款協議、還款協議、銀行流程、對賬單等證據,足以證明借款關系的存在。因此,趙女士要求王先生償還貸款和利息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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