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錢給別人,沒有紙質借據,只簽了電子借據。這樣的訴訟能贏嗎?
經過一系列認證審查,法院確認了電子借據的有效性,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償還的訴訟請求。
案例簡介
原告張和被告臺是朋友。2020年12月,臺以公司資金不足為由向張借款5000元,口頭承諾一周內還款;2021年1月,臺以經營為由再次向張借款5000元,并口頭承諾一個月內還款。因為是朋友,當時雙方沒有簽訂貸款協議,只有聊天和轉賬記錄。接下來的半年,臺先后向張償還了7000元的欠款,其余3000元因各種原因被推遲。
2021年7月,在張的要求下,臺利用騰訊電子簽名的小借據功能,向張發放電子借據,明確雙方身份信息、借款原因、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方式和管轄法院。
2022年1月,在張的多次催促下,臺仍拒絕還款。張別無選擇,只能向合肥蜀山區法院提起訴訟,并提交了電子借據、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法院采用了簡單的程序進行審判。
在審判過程中,承辦法官對微信電子借據的新證據進行了詳細研究,認為張、臺使用騰訊電子簽名發布的電子借據是在線簽名前,經人臉核實確認身份真實。同時,簽署借據還使用區塊鏈存儲技術,確保其不被篡改。整個過程符合《電子簽名法》和《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張提供的轉賬憑證和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也證明了雙方的貸款關系,因此命令支持張要求臺還款的訴訟請求。
上海借貸糾紛律師分析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借款關系發生在微信多的借款關系,導致當事人在后期訴訟中無法提供關鍵證據,只有一些微信聊天記錄,有時甚至無法證明微信聊天對象的身份,給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帶來了很大障礙。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簽訂合同。書面形式是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達內容的形式。它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顯示內容,并可以隨時獲取調查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三條還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文件和其他文件,當事人可以同意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文件。雙方同意使用電子簽名和數據文件的文件不得因其電子簽名和數據文件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以下文件:(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個人關系;(2)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共服務;(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用電子文件的情形。因此,合同形式正式,簽訂過程格的電子合同,符合法律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
在疫情反復發生的當下,如果當事人在簽訂紙質合同并出具書面借據時存在障礙,使用類似的電子借據功能也是可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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