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微信支付功能的普及,人們越來越依賴這種方便、無紙化的支付方式。所以在私人貸款活動中,沒有借據,只有通過聊天和微信轉賬記錄,你能起訴對方還錢嗎?如果對方堅決不承認,該如何證明呢??
案例介紹
張與李原男女朋友關系。2019年7月10日,李因業務周轉等原因向張借款4.5萬元。張通過微信轉賬四次將錢轉給對方。在接下來的六個月里,李先后將部分錢轉給了張。2020年4月19日,結算后,雙方在微信上以文字形式確認:今天,張借了3.5萬元用于業務周轉。2020年7月15日前,1.5萬元返還,剩余2萬元在2020年10月31日前返還。。然而,貸款到期后,李沒有按照協議償還貸款,甚至玩了失蹤。張無法聯系對方,但他別無選擇,只能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告張提供的被告微信名為李,與被告李發生沖突經核實,李沒有使用戶籍信息。
這個李真的是李嗎?如何確定雙方的借款關系?根據誰主張,誰提供證據的原則,法官要求原告張提供更進一步的證據證明原件,被告是本案涉及兩個微信身份證的持有人。經過反復嘗試,張通過微信賬號綁定的手機號碼,證明他確實是借款人微信身份證的持有人。并通過微信賬單申請轉賬電子憑證功能,獲得了顯示原件、被告完整姓名的憑證。
最后,法官根據本案其他間接證據,根據民事訴訟中高度覆蓋的事實證明標準,確定微信李持有人為李,判決支持原告張的訴訟請求。
上海民間借貸律師分析
審理無紙化民間借貸糾紛的難點
原被告是否為涉案社交賬戶(如微信號)的持有人。
在傳統的民間借貸糾紛中,不難確定原被告的主要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據等債權證明未規定債權人的,持有債權證明的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依據的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根據司法解釋,持有借據的當事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債權人,除非債務人能夠提出足夠的證據來推翻。在新的電子私人借貸關系中,沒有紙質借據原件,既沒有可直接識別的借據內容和借款人,也沒有爭議的筆跡。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電子賬戶的身份證明非常重要。例如,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僅要證明原告提供的微信號是由原告持有的,還要證明原告提供的微信號是由被告持有的,而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為了證明原告提供的微信號是由原告持有的,原告可以通過登錄自己提供的微信號找到綁定的手機號碼,法官檢查原告是否是手機號碼用戶,然后進一步判斷是否為微信號持有人;為了證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信號是由被告持有的,司法實踐主要依靠對方的認可,其次是打開對方的微信頭像或微信相冊,然后通過向軟件供應商騰訊申請協助調查來確認自己。然而,除了對方的認可外,其他方式可能是偶然的,也可能是技術依賴的,而不是正常的證據收集手段。當被告沒有出庭或拒絕承認時,法官無法在法庭上核實微信持有人。即使微信確實由被告持有,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冒充被告與原告虛假聊天騙取信任的情況。
在待證事實不明的情況下,原告也面臨著敗訴的法律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在訴訟中取得了巨大的勝利,因為原告最終提出了微信支付電子轉賬憑證的強有力證據,但事實上,電子轉賬憑證上沒有雙方的身份證號碼,不能排除同名同姓的其他人與原告之間的私人貸款關系,即微信電子轉賬憑證的證明力不是絕對的排他性證據。被告是否是微信持有人的待證事實仍然離不開法官結合聊天記錄和其他證據的自由證明。
法官表示
為了防止電信欺詐的風險,確保社交賬戶由當事人自己操作,當事人應盡可能聯合使用文字、視頻、語音等形式,標記轉賬目的,并立即保留電子轉賬支付憑證,確保交易安全,爭議發生后提供更充分的訴訟證據;同時,當事人還需要在工作和生活中仔細管理身份證、銀行卡、微信等社交賬戶的賬戶和密碼,防止他人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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