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民間借貸已越來越具有普遍,借貸的數額越來越高。但是,在誠信問題還沒有真正成為中國人民可以自覺學習意識的今天,一些行為人在進行借貸時就為對方設下了圈套,以便為今后不還錢打下伏筆。上海民間借貸律師通過對基層人民法院辦案中常遇到的借條陷阱的綜合揭露,給讀者提個醒。
一、打借條時故意或者寫錯一個名字
案例:王的父親和兒子向朋友張宗祥借了20萬元,一年后還了欠息和利息。 我不敢相信王的父親和兒子借簽名時耍了個花招。 張宗祥也沒有注意到。 還款期過后,張宗祥發現兩人催促借錢,誰知兩人不愿還貸,因為名字不是張宗祥。 在絕望中,張宗祥將王的父親和兒子送上法庭。 雖然法庭支持張的主張,但張也為他粗心地處理借款單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二、是自己貸款,不寫字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存在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企業現場,不久之后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準確無誤,便將 10000 元交給王。后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進行起訴人民法院,經法院可以委托管理有關政府部門通過鑒定筆跡,確認沒有借條形式不是王所寫。后經法院根據查證,王承認公司借款情況屬實,借條是其找別 人仿照我們自己個人筆跡所寫。
三、利用歧義
案例1 :李某借周某50000元,向周某出具沒有借條或者一份。一年后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存在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 50000元,現還欠款5000 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發展理解為“歸還”,又可以直接解釋為“尚欠”。根據我國民事行政訴訟法進行相關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通過舉出一些其他研究證據已經證實李某仍欠其 45000 元,因而其基本權利能力不會自己得到有效保護。
案例二:張先生向王先生借現金3000元,并向王先生出具借據:“2005年8月17日向張先生借現金3000元”。 王某將借款單拿到人民法院起訴后,張某在法庭上辯稱,借款單證明王某借了3000元錢,并要求王某歸還3000元現金。 后來證實,張某在寫借款單時,故意在“借款單”后面的空白處寫上借款人的名字,這個名字本應寫在3000元現金后面,這樣借款單就模棱兩可了,以免還款。
四、以“收”代“借”
箱子: 李向孫借了7000元,一張紙條給孫: “收據,這張收了孫7000元。”.孫某向法院起訴后,李在辯護中表示,孫某收到的收據是孫某欠其7000元,因為孫某寫信給其 Ious 遺失,所以寫了一張收據給孫某。同樣的,“收據,這收到了什么多少元。”.
五、財務部分
案例:鄭捐錢給一些人買芝麻油,在開具借條時,鄭寫道:“今天欠了一筆毛重800元的芝麻油。” 這種偷“金”換元的做法,使價值差異超過10倍。
六、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萬元,周某自己寫借條。丁某見借條金額無誤,便在借條上簽字。后周某起訴要求丁某以丁某的簽名償還借款12萬元。丁某欲辯無話。周得知后,在20000字前留出適當的空白,并在丁簽字后加了“1”。
七、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萬元。 開具借據:借現金1.8萬元。 劉先生。" 劉歸還款項后,陳某為劉某開具了借據遺失收據。 第三人之后,徐某向劉某借了一筆貸款,向劉某提起訴訟,要求償還1.8萬元。
八、借條不寫息
案例: 李和孫討論了貸款10000元,同意每年2% 的利息。在發行匯票時,李某寫道: 這次借錢給孫某的現金是10000元。孫先生認為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把興趣寫在便條上。此后,孫中山以李某簽發的欠條起訴李某償還本金和利息,經人民法院審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合同,如果沒有利息支付協議,或者協議不明確,應視為不支付利息”,孫中山的利息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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