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在未償還資本和利息的限度內,對公司債務中無法償還的部分承擔額外責任。湖南省HuarongCounty市人民法院最近就一起有關公司債權人利益損害賠償責任的糾紛作出了不利于原告甲的裁決。B公司成立于2017年,2025年5月8日前,曾、曾分別認繳了人民幣700萬元和人民幣300萬元。接下來就由上海借貸律師為您講解私人貸款糾紛案例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A公司自2018年開始向B公司產品供應貨物,A公司按約定向B公司可以交付全部實現貨物后,B公司發展并未履行付款義務,經法院判決確認B公司欠付A公司銷售貨款21萬余元及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后,B公司對于拒不履行,A公司通過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要求執行,但未能有效執行到B公司的財產,后法院工作作出具體執行裁定書,以B公司無其他一些可供選擇執行的財產安全為由,終結該案的執行管理程序。
2、甲公司認為,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是股東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公司資本保全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曾、華在2018年1月1日B公司成立之初才登記注冊,曾實際出資346萬元,華實際出資16萬元,且曾、華均未按認繳金額實際繳納出資。甲公司認為,其作為公司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在未清償本息范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3、經審理法院可以認為,對于一個公司利用債權人請求未履行自己或者未全面發展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問題不能及時清償的部分主要承擔重要補充賠償經濟責任的要求,人民通過法院應予支持。但根據B公司生產企業社會信用風險信息系統公示報告及章程,花某、曾某作為B公司的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000萬元,實繳出資時間為2025年5月8日前,現該期限尚未到期。債權人以公司已經不能得到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員工不能清償的債務需要承擔補充賠償法律責任的要求,僅適用于中國公司文化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且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控制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制度原因,但不申請破產成本以及在公司共同債務方面產生后,公司內部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教育方式不斷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情形下,才能予以政策支持。
在這種情況下,股東的出資期限在B公司2017年成立時制定的《B公司章程》中有規定,且在A公司債權未發生前發生債務后,不存在故意延長出資期限的情況。A公司要求曾先生和華先生在其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責任必須在B公司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前提下承擔。雖然法院以B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提交了強制執行令,但該命令只能證明B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程序終止。不直接反映B公司的具體資產和債權債務情況。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B公司資不抵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以上就是上海借貸律師為您講解私人貸款糾紛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借貸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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