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網絡貸款糾紛與傳統貸款糾紛存在一定差別,但是本質上都是民間借貸糾紛,因為網絡貸款平臺不屬于金融機構,所以就是民間借貸。2014年7月23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4年9月1日舉行公開聽證會。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劉順其,被告蔡某華出庭參加訴訟。案子已經結了。接下來就由上海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講解民間網絡借貸合同糾紛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原告李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原告提供借款人民幣30萬元(幣種,下同),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月利率為1%。原告向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款到期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利息,經多次催款仍未償還本金及剩余一個月利息。故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返還原告借款30萬元;二。被告支付上述借款自2013年9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的利息3000元;三。被告以人民幣30萬元為本金,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逾期還款違約金;四。被告律師費14000元。
2、被告蔡某華辯稱,借款是事實,認可原告訴請,但因我國經濟發展情況相對較差,無法進行馬上歸還借款。經調查,原被告與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簽署《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向法院提供貸款30萬元,期限為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六個月。月利率為1%,約定逾期違約金為每日0.5%,被告應承擔違約律師費。原告向申請人提供貸款后,被告向申請人出具借據。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9月16日期間支付了原告的利息。貸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償還本金和剩余利息,導致訴訟。
3、上述事實,經法院審查確認,有正本及被告人身份證復印件、貸款合同、欠條、浙江太龍商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收據、律師函、中通快遞詳細清單、聘請律師合同、律師費發票、法庭記錄等證據反復詢問。本院認為,被告蔡某華不償還原告李某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4、被告蔡某華于本判決已經生效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進行歸還原告李某借款300,000元,并償付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3,000元,及以300,000元為本金從2013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決結果生效條件之日止按中國社會人民對于銀行企業同期提高貸款市場利率增長四倍以上計算的逾期客戶付款支付違約金;被告蔡某華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李某支付律師費人民幣14,000元。
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37元,減半時間收取計3518.50元,由被告蔡某華負擔。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并按照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以上就是上海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講解民間網絡借貸合同糾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民間借貸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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