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債權人集會的表決效果,一般有“批準”、“拒絕”、“棄權”、“未答復”四種情況。前三種是有明確答復的,而最后一種是沒有答復的。那針對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呢?來看看上海債務糾紛律師是如何說的。
一、債權人“不答復”是否能視為“批準”?
《北京市高等國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審理規程》第188條規定:“債權人集會采用現場由債權人填寫表決票的體式格局,或許其余便于記載和統計表決債務額和表決效果的體式格局舉行表決。除現場表決外,還能夠由管理人將相關決議事項告知債權人,采取通信、網絡投票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債權人在表決相關事項時放棄投票表決的,不視為同意。”
對于債權人集會的表決效果,一般有“批準”、“拒絕”、“棄權”、“未答復”四種情況。前三種是有明確答復的,而最初一種是沒有答復的。對于沒有回復的,應當視為“放棄投票表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不視為同意”。
二、該如何應對?
在實踐中這類情形也比較多見。這是管理人為了進步債權人集會順遂經由過程決策的效能,就債權人集會表決程序特地做一個議案或許決策,并在該議案或許決策中商定,假如過期不投票或許不答復視為批準。而在法律實踐中,很多法院也據此判決“不回復視為同意”,例如安徽省霍山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7)皖1525破1號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書;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8)浙0205破4號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書。
那么面臨這類情況,該如何應對呢?總的來說,可以嘗試以下幾種方法:
1、要求法院撤銷《關于郵寄表決的議案》。
近似決策一些議案,一般是在第一次債權人集會上由管理人提交給債權人集會表決。但表決前,管理人平日不會充沛釋明其利弊關系,同時債權人也無法真正理解其利弊得失。債權人可以“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請求法院撤銷。
2、要求法院責令債權人集會依法重新做出決議。
《企業破產法》第61條:債權人集會行使以下權柄:
(一)核查債權;
(二)請求人民法院改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三)監視管理人;
(四)選任和改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五)抉擇連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經由過程重整計劃;
(七)經由過程和解協議;
(八)經由過程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九)經由過程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十)經由過程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覺得應該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企業破產法法律說明三》第12條規定:“債權人集會的決策擁有如下情形之一,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債權人集會的召開違背法定程序;
(二)債權人集會的表決違背法定程序;
(三)債權人集會的決策內容違法;
(四)債權人集會的決策超越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范圍。
人民法院能夠裁定撤銷全數或者部分事項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做出決議。”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債權人集會行使的權柄局限其實不包孕債權人會議表決程序變更或者細化的內容。因此,由于該決議超越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范圍,可以請求法院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做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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