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民間借貸糾紛也逐漸增多。對于借貸糾紛,法院常采取的是違約金的方式進行賠償。但是,當原違約金無法滿足當事人的要求時,雙方可協商產生新的違約金。然而,新的違約金是否屬于新的事實?當事人基于此起訴是否構成重復起訴?本文上海律師咨詢網將圍繞這一問題展開討論。
一、案例分析
某甲與某乙之間存在一筆借款合同,約定甲方借給乙方10萬元人民幣,并規定借款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10%。后來,由于某種原因,乙方未能按期還款,甲方便向法院起訴,要求乙方支付原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時要求支付10000元的違約金。法院依法判決乙方應償還本金、利息和違約金。但是,由于乙方經濟狀況惡化,導致無力全額償還借款和違約金,雙方協商后約定將原違約金減半,并增加一個新的違約金。
后來,甲方認為乙方再次違約,基于此原因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新的違約金。乙方認為甲方已經向法院起訴過一次,且新的違約金是在原違約金的基礎上協商產生的,因此,甲方的訴訟請求構成了重復起訴。
二、法律分析
新違約金屬于新的事實在借貸糾紛中,雙方當事人的協商產生的新的違約金是屬于新的事實。因為新的違約金并非原合同中已經約定好的違約金,而是在原違約金的基礎上重新協商產生的。因此,法院在審理時應當將新的違約金作為新的事實進行考慮。
基于新違約金起訴不構成重復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已經發生爭議的權利、義務,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協議變更該權利、義務的內容,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不得重復起訴。”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借款糾紛中協商產生新的違約金,由于該違約金不屬于原合同的內容,因此,當事人在基于新違約金起訴時并不構成重復起訴。此外,如果新的違約金不屬于新的事實,那么當事人基于新的違約金起訴可能會被認為是重復起訴,因為這已經涉及到了原判決中已經判決的內容。
相關法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內容約定變更或者補充。變更或者補充合同應當采用與訂立合同同等的形式。”因此,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協商產生新的違約金是合法的。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變更該權利、義務的內容,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不得重復起訴。”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借款糾紛中協商產生新的違約金后,可以基于新的違約金向法院起訴,但是不能重復起訴。
三、上海市實踐
在上海市,類似的案例也有不少。例如,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就審理過一起借款糾紛案件。當事人在原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后來協商產生了新的違約金。甲方因乙方未能按時償還借款,起訴乙方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和新的違約金。乙方認為甲方已經向法院起訴過一次,且新的違約金是在原違約金的基礎上協商產生的,因此,甲方的訴訟請求構成了重復起訴。
最終,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判決甲方訴訟請求不構成重復起訴,乙方應按約定支付新的違約金。法院認為,新的違約金是在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基礎上重新協商產生的,因此,甲方的訴訟請求不構成重復起訴。同時,新的違約金屬于新的事實,應當受到法院的考慮。
四、結論
在借款糾紛中,協商產生的新的違約金是屬于新的事實,當事人基于新的違約金起訴不構成重復起訴。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協商產生新的違約金是合法的,但是應當采用與訂立合同同等的形式進行變更或者補充。如果新的違約金不屬于新的事實,那么當事人基于新的違約金起訴可能會被認為是重復起訴。
在實踐中,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已經判決了一起類似的借款糾紛案件,對于協商產生的新的違約金是否構成重復起訴做出了明確的裁決。因此,在借款糾紛中,當事人在協商產生新的違約金后,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謹慎起訴,并遵循訴訟程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上海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在借款糾紛中,當事人應當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如果無法解決,可以通過起訴等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起訴前,應當仔細考慮是否涉及到已經判決的內容,以及是否存在新的事實或者新的法律規定,避免重復起訴和其他訴訟風險。
上海借貸糾紛律師告訴您民間借貸 | 借款憑證未載明債權人的誰為適格 |
上海律師咨詢網來講講借款人與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