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間借貸律師先講一個小案例
最近,有一位張姓男子來找我們求助,他借給一起打工的同鄉5000元錢,也寫了借條,但是對方拖著不還,想問問我們有沒有可行的法律措施。
一聽寫了借條,我們覺得這事兒的可操作空間應該挺大,但看了借條內容才發現,借款人的簽名有個字寫成了同音的不同字,“力”變“利”,和欠款人身份證姓名對不上,甚至借條的日期也只寫到月,沒具體到日。
如果要打官司,張先生要回錢的可能性也不大,因為他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兩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出具借條時的常見陷阱
1、打借條時寫錯名字
包括:
(1)以綽號、昵稱、小名等出具借據;
(2)故意將名字寫成別字,如將“張曉鋒”寫成“張曉峰”;
(3)以與身份證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據;
(4)以不易辨認的潦草字體簽名。
在上述情況下,一旦在訴訟中被告否認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條,原告就需要證明被告與借條中所寫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證明,就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法官提醒
打借條時要核對借款人身份證原件并復印,或要求借款人將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寫在借條上。
2、以消字筆出具借條
現在市面上有一種消字筆,外觀與普通中性筆無異,但其墨水成分特殊,會在書寫后一段時間內自動褪色直至消失。
法官提醒
打借條時應要求借款人使用出借人提供的筆,以防范類似風險。
3、由他人代寫借條
張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張三出具借條。張三聲稱要去找紙筆離開現場,后持寫好的借條返回,李四看借條內容無誤便未在意。
后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借條不是其本人書寫。經鑒定,借條確實不是張三筆跡,法院以李四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書寫借條時,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現場書寫,不能離開自己的視線,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寫。
4、以借條復印件、掃描件偷梁換柱
張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張三出具借條。張三聲稱要將借條入賬,持借條拿去別處復印后返回,李四未仔細核對借條是否系原件。
后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借條系復印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經鑒定,借條確實是復印件,法院認定李四提供的借據復印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書寫借條時,應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額、日期等關鍵內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復印件偷換原件。借款人要求復印、掃描借據的,出借人應保證整個過程不離開自己的視線,或對著明亮的光線仔細核對借據是否有書寫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復印件、掃描件偷換原件。
5、保證人簽名未表明保證人身份
張三向李四借款,該筆借款由王五擔保。在出具借條時,王五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擔保人身份,借條內容中也沒有王五承擔保證責任的內容。
后李四將張三、王五訴至法院,要求張三歸還借款,王五承擔擔保責任。王五辯稱其之所以在借條上簽字,只是作為張三向李四借款的見證人,其并非擔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王五系以擔保人身份簽字的情況下,法院判決王五不承擔擔保責任。
法官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但未表明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擔保人的借款中,借據中應載明擔保人的信息及擔保責任種類(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擔保期限、擔保范圍,并要求擔保人在擔保人簽章處簽章。
6、將借條寫成收條、取條
張三向李四借款,并出具條據:今收到(取到)李四現金XX萬。
后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李四與其之間有其他經濟往來,這張收條(取條)是雙方其他往來款,并提供了雙方之間在此之前的銀行往來明細。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駁回李四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收據、取條只能證明款項的交付,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交付該款項的性質。借款應出具借條,明確寫明是借款。
7、變造、篡改自書借條
張三向李四借款5000元,李四自己書寫了一份借條,張三核對無誤后在借條上簽字。
后李四持該借條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50000元,張三提出實際借款金額只有5000元,李四篡改借條內容,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判決張三支付李四借款本金50000元。
法官提醒
借條應由借款人自行書寫,借款金額盡量以大寫方式書寫并在大寫的金額后面以括號形式標明小寫金額,以防出借人在書寫借條時刻意留下空隙并篡改借條內容。
8、借條不寫利息
①張三向李四借款,雙方口頭協商年利率為10%,借款期限一年,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在出具借據時,張三未將支付利息一事寫在借據中,李四礙于情面未再堅持。
后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還本付息,張三抗辯稱雙方未約定利息,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雙方約定有利息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駁回李四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約定有利息,或自然人之間對利息的約定不明確,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將無法得到支持。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將利息的利率、結息方式等明確寫在借條上。
②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年利率為24%,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張三無力還本付息,經雙方協商,由張三續借一年,李四將張三之前出具的借據銷毀,由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據,借款金額寫為12.4萬元,年利率為24%。
后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還本付息,張三抗辯借款本金應為10萬元,2.4萬元系將此前的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但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判決張三按照本金12.4萬元還本付息。
法官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
按上述方式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礎,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借款人要求將前期利息計入后期本金的,出借人在借條中應明確載明上述內容,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借款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據所載本金包括前期借款利息的,法院無法支持借款人的主張。
9、砍頭息
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年利率為10%,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張三向李四出具了10萬元的借據,而李四只交付張三9萬元現金,剩余1萬元是預先扣除的利息,張三礙于情面未再堅持。
后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還本付息,張三辯稱自己只收到了9萬元本金,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判決張三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提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根據上述規定,借據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具有推定效力,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借款本金。如果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時預先扣除利息的,借款人在出具借據時應及時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10、打了借條未收到款
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張三出具借據后,李四將6萬元現金交付張三,稱剩余4萬元隨后以轉賬方式支付,但隨后李四未支付剩余4萬元,張三因雙方關系好并未在意。
后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10萬元,張三辯稱自己只收到6萬元,但并未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判決張三償還李四借款10萬元。
法官提醒
借條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債權憑證,為他人出具借條即是為他人設定債權,應謹慎為之。借款人應待出借人實際支付借款本金后方可出具借條;如借款人出具借條后出借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借款,借款人應及時向出借人主張權利并保留相關證據;如出借人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借款人應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撤銷其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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