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債務律師指出當企業因經營不善或決策失誤而破產時,在破產程序中會出現各種債務,包括破產費用、工人工資、互益債務等。由于表現的先后順序,如何區分就顯得尤為重要。
雖然《破產法》對共益債務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并列舉主要包括(一)因管理人或者企業債務人可以請求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提高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發展社會責任保險銷售費用控制以及中國由此我們產生的其他國家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一些相關研究人員嚴格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但是在我國司法改革實踐中,還是有不少政府債務能力是否應納入共益債務方面存在一定爭議。下面就幾種常出現的進行數據分析。
一、破產程序中新融資產生的債務是否為共益債務?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從融資合同中貸款目的與貸款實際目的的一致性來判斷。因為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只能在合同中做明確的目的,不能實際控制債務人或管理人對資金的挪用。因此,如果無法以證據證明或債務人實際挪用情形,法院將根據合同的使用情況來確定其是否為受益合同。如果合同的目的是保護全體債權人和破產財產的利益,將被視為共同債務; 如果不是為了保護全體債權人和破產財產的利益,將不被視為共同債務。
例如,在深圳市易商通進出口有限公司與東莞市清溪金蝸牛實業有限公司的企業借款糾紛案[4]中,就該筆借款是否屬于互惠債務存在爭議,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借款協議中關于款項用途的約定并未改變100萬元借款的性質.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否實際用于上述商定的目的。”但二審法院予以糾正,認為該筆借款經東莞金蝸牛公司破產管理人確認,同意用于‘東莞金蝸牛公司破產重整期間應當支付的勞動報酬、水電費用、治安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及其他費用’,是為維護全體權利人利益和破產財產而發生的……應依法認定為東莞金蝸牛公司的共同債務。
二、破產企業申請受理后因與債務人提供有關的衍生訴訟或仲裁機構發生的費用以及是否可以屬于共益債務?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務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包括對債務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和債務人提起的民事訴訟。 前者包括債權人提出的債權確認訴訟、財產返還引起的財產所有人訴訟或產權確認訴訟;后者包括債務人或受托人代表債務人提出的財產支付訴訟。 對于衍生訴訟產生的費用是屬于破產費用還是屬于普通利息債務,存在不同的理解。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破產衍生個案中,應由債務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是指在接納破產個案后所產生的訴訟費用,即債務人在有關債務人破產的衍生訴訟中所確定須由債務人承擔的法律費用。衍生訴訟可分為債權確認訴訟和物業管理訴訟。根據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衍生訴訟費用被歸類為破產費用。
第二種觀點認為,這些費用是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維持或增加債務人財產所發生的費用,應當屬于互惠債務。
上海債務律師贊同第二種觀點,首先,這些管理費用非破產法律程序中發生的常規性支出和程序性成本,是破產程序中往往企業難以通過預測的非常規性支出,與破產費用的性質不符;其次,這些財務費用預算支出的目的研究主要就是為了能夠維持、增益債務人財產,入不支出,并非破產程序設計無法及時進行,而只是使債務人的財產問題可能導致受損,或者應增加者不能直接得到不斷增加。因此,將上述分析費用列入共益債務結構比較選擇恰當,符合共益債務的特征和本質。
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更傾向于將訴訟或仲裁費用視為破產費用。 如“徐州淮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徐州漢龍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江蘇天東集團有限公司金融貸款合同糾紛”案件。 “陳向陽與西安神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經理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件等,法院已將訴訟費用認定為破產費用,而不是共益債務。
三、破產申請受理前的雙方合同債務是否為共同利益債務?
《破產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共益債務發生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債務人在破產程序啟動前已經產生而未向相對人清償的債務,只是相對人的個別利益。如果將其納入共益之債的范圍,不僅與共益之債的性質不符,而且違背了債權平等原則,使得破產程序啟動前的債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這個債權因為合同繼續履行而先被清償,破壞了破產法的公平清償原則。
但是在我國司法社會實踐中,法院也在相當的判決中將受理破產申請前的債務問題納入共益債務能力范圍之內,例如浙江亞細亞房地產市場開發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杭州宋都誠業投資風險管理水平有限服務公司通過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中,杭州宋都誠業投資成本管理系統有限資源公司的資金墊支行為發生于亞西亞公司發展進入破產清算工作程序設計之前,但杭州市中院認為“債務人亞西亞公司提供資金鏈斷裂導致陽光景臺項目停工發生于2012年,其時亞西亞公司面臨破產原因分析已經成為具備,如當時我們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為陽光景臺項目的復工、續建、交房而需要網絡支付的資金,無論是何種途徑籌集,都是學生為了實現債權人的共同經濟利益,屬于亞西亞公司能夠繼續提高營業而產生的債務,按《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建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應屬于共益債務?!痹诒景钢校贾菔兄性簩ⅰ捌飘a原因已具備”作為自己認定共益債務結構是否存在產生的標志。
因此,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破產申請受理前雙方合同的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利益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共同利益債務。 但是,上海債務律師稱如果存在“特殊情況”-主要是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為了消除對公眾健康和安全的威脅等情況,法院為了更好地保護相關權利人,有傾向于將破產申請前雙方合同的債務認定為共同利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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