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還款期限,是指借款人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向貸款人歸還本金的期限。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中都約定了還款期限,但如果借款沒約定還款期限要怎么辦呢?下面,上海債務糾紛律師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李某因資金周轉需求,于2014年12月5日向張某借款30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但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2015年6月,張某到外省找李某還款,但沒有找到李某,之后再也沒有找到李某。2018年10月,張某將李告上法庭。李認為,經過三年的訴訟時效,他不同意償還貸款。但最終法院判決,訴訟時效未過,李應依法還錢。
為什么法庭發現消滅時效沒有過期?
我們來看上海債務糾紛律師的分析:
本案中原告張某曾于2015年6月找被告李某未果,雖然沒有原告有向被告中國主張發展權利的行為,但該行為我們既不能證實企業雙方于2015年6月就債務的履行寬限期達成目標一致,也不能進行證實自己當時作為被告有在原告向其主張社會權利能力之時,其明確學生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之情形。由于原、被告公司之間未明確規定約定還款期限,且債務未超過二十年的最長訴訟服務時效處理期間,因此,至原告起訴時,本案未過訴訟時效。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具體規定在此不作說明。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貸款合同中沒有規定還款期限并不影響貸款合同的效力。此外,如果債權人沒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或債務人沒有拒絕履行債務,沒有約定借款期限的貸款合同應被視為沒有受到侵犯,在這種情況下,時效不計算在內,因此相應的債權受到最長為20年的特別時效制度的限制。
根據上訴案件及相關法律規定,專業貸款合同律師認為,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民間貸款合同爭議,訴訟時效按以下不同情況計算:
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規定償還期限,如果債權人沒有要求債務人償還貸款或債務人沒有拒絕履行債務,則債權人的權利應被視為沒有受到侵犯,在這種情況下,時效不計算在內,因此相應的債權受到最長20年的特殊時效制度的限制。如果貸款合同沒有規定償還期,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其義務,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寬限期結束,如果債務人仍未履行,債權人應知道權利受到侵犯,三年時效期限開始計算。債權人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因消滅時效到期而喪失取得勝利的權利,從而影響自身權益的實現。
根據上文的介紹可知,對于在借款合同當中沒有約定還款日期的,那么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但還是需要給予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上海債務糾紛律師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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