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翼龍貸金融服務有限公司與高等發生租賃合同糾紛案。“原告翼龍貸財務公司與被告高簽訂使用翼龍貸網絡點對點借貸平臺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上海債務糾紛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情況。
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期滿后,原告在被告高等人合同約定的區域內停止一切業務,并以被告高等人經營期間在澠池造成19筆逾期本金為由,要求被告高等人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18萬元及利息。
因原告翼龍貸金融公司既不是該協議項下貸款的出借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實際借款人,現要求被告高等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18萬元及經營期間利息主張。法院不支持該訴訟請求,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締約行為過失承擔責任。
“錢多多”是一家總部位于上海的在線貸款公司。被告是內蒙古烏蘭卡布地區的一名總代理人。2014年9月前后,公司總部檢查發現內蒙古沒有市場,不符合要求,取消了內蒙古“錢多多”的代理,但被告在訴訟中沒有提供任何手續和相關證明。
法院認為,在與原告方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被告孔某沒有提供訂立合同的有關重要事實,簽訂了收取原告參加費的協議,使原告蒙受了一定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球迷知道被告沒有提供任何手續,不了解實際情況,盲目簽署協議,特別是在無法履行協議的情況下,仍然對出租房進行裝修,造成損失增加的,也應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閆某與六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六安長利商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認為應當清償債務。原告閆某向被告公司網貸平臺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85921元,截至2015年10月22日,被告公司尚欠原告閆某借款本金人民幣53286元。被告洪欣公司對該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故原告閆某起訴被告公司償還剩余貸款本金并按年利率21、60%支付貸款利息合法合理,本院應予支持。
在顧某訴南京尋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貸款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原告顧某與被告尋諾公司簽訂的貸款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合法有效。
作為網上借貸的中介和見證者,榮啟道公司為借款人和投資者提供融資平臺,并為雙方達成協議提供中介服務。被告尋諾公司如未能按合約履行償還本金及利息的義務,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法院支持這一請求。
在涂某、涂xx與沅江恒達科技經濟發展能力有限以及公司進行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根據《借款企業擔保承諾書》及電子《借款協議書》的約定,各出借人將各自的債權轉讓給學生網絡銀行借貸信息平臺恒達科技技術公司。
該公司可以取代原債權人與涂某直接影響形成一個借貸相關法律社會關系,該借貸市場關系通過合法合理有效,涂某應該積極承擔還款責任。涂xx為涂某的借款出具了連帶責任制度保證工程擔保函,且其沒有對該擔保函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涂xx應當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王某與江蘇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卜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針對卜某、辯稱該公司僅提供民間借貸信息撮合平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即使王某、卜某等17人的款項支付給時任財務總監的沈某,法院仍認為本案出借人為王某,借款人為卜某。
因此,涉案借款40萬元仍用于姚鑫公司的生產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王主張卜某與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與卜簽訂的三份借款協議中,約定由擔保人(丙方)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并由公司在協議下方“居間人”處蓋章確認。關于姚鑫公司是否為借款協議中約定的擔保人(丙方),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理解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即姚鑫公司的說明,即應當認定姚鑫公司為三份借款協議中涉及的丙方(擔保人和居間人)。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故姚鑫公司對布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上海債務糾紛律師注意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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