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某今年34歲,來自江蘇省無錫市。2003年,她嫁給了一個4歲的黃某。因為婚前了解不夠,婚后不注意培養夫妻關系,經常為瑣事吵架。結婚不到一年,夫妻關系就危機了。
默某和黃某的文化素養很高,決定通過協議友好地分手。雙方自行簽訂合同,男性自愿支付女性人民幣18萬元,離婚登記時支付10萬元,其馀2年內支付的男性名義購買的馬自達車,由女性所有,汽車貸款合同下的貸款馀額由男性繼續支付。
協議簽訂后,想到從此要形同陌路,一股憂郁涌上兩人的心頭。所以,他們沒有主動提出去辦理,而是默默地把協議收起來,還住在同一個屋檐下,希望能接受對方。但雙方最終因性格脾氣不合,到2004年底,雙方仍決定離婚,雙方到無錫市崇安區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時約定:雙方無子女,雙方無債權債務。
他們倆反目鬧上了法庭。
離婚后,默某多次找到黃某,要求黃某按照協議履行承諾,但黃某拒絕了,理由是沒有財產分割。協議不清楚,為什么沒有財產分割?默某怎么想也想不明白:為了離婚,話這么漂亮,離婚了,就耍賴!默某越想越生氣。2005年底,她來到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黃某沒有交付財產為由,一份民事訴狀將前夫黃某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命令黃某交付財產。
默某訴說,本人與黃某原系夫婦,雙方一年前協商離婚,簽訂離婚協議,當年正式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后,黃某沒有把應付的財產交給本人,現在要求黃某支付錢和轎車。訴訟中,默某將支付金額減少到12萬多元。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默某向法庭提供了自愿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
黃某對這兩個協議沒有異議,也承認錢和車都沒有付給默某。但是對默某的起訴,黃某很生氣。在法庭上,他憤怒地說:18萬元和車都是我的,同意給默某是贈與,現在經濟能力惡化,無法付款,而且由于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短,沒有共同財產,所以在離婚協議中我們才一致認可‘無財產分割’。那是雙方真正意義的表現。
默某對黃某的辯解非常難過。她說:因為有了之前的協議,離婚的時候只寫了‘沒有財產分割’,并不是真的沒有財產,也不是自己放棄財產。默某一想到離婚那天的情況,就生氣了。她說:我們那天沒有帶自愿離婚協議。黃某說回去太麻煩了。反正我們已經簽了協議,白紙黑字變不了。而且協議已經分割了財產,所以我們簽了無財產分割。我當時也同意了。說到這里,默某傷心得淚流滿面:畢竟夫妻一場,沒想到黃某太失望了。
二級法院的判決不同。
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對無財產分割的理解。默某認為雙方同意按照第一份離婚協議處理,所以在后一份協議中寫了無財產分割,不是沒有財產分割,也不是放棄財產。黃某認為,之所以寫無財產分割,是因為兩人存續時間短,沒有共同財產。雖然雙方于2004年5月簽訂了離婚協議,并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但雙方直到半年后才正式離婚,離婚協議中沒有承認第一份協議,法院不應支持第一份協議。
但是法庭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都有共同財產,默某的真實意思并沒有放棄分割財產,因此對黃某的辯稱不予信任。開發區法院于2006年6月作出一審判決:黃某支付默某財產9萬元左右。經過一審判決,黃某拒絕接受,并向無錫中院提出上訴。在上訴過程中,黃某表示:雙方在登記離婚時對財產分割達成了一致意見,因此,本案爭議的焦點并非一審判決所認定的對無財產分割的理解,而應判斷后來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隱瞞等問題。如無上述情況,后者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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