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龔某某和被告樊某甲其他股權糾紛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應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黃新華獨自審判,同年8月22日開庭審理。原告黃某和原告黃某、龔某聯合委托代理人盧小蘭,被告范某和委托代理人范新濤參加訴訟。這個案子現在審理結束了。
原告黃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兩原告于2011年6月經人介紹認識,于2012年3月2日登記結婚。2013年4月29日15時36分,樊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經鑒定肇事者負全部事故責任。同年5月,兩名原告向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汽車交通事故糾紛訴訟要求賠償,訴訟中法院依法追加樊某甲為共同原告。同年12月6日,寶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賠償范圍和金額為死亡賠償金人民幣803760元(以下貨幣相同)、葬禮費25984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整形費35000元、律師費7000元,該案件受理費、保全費18017元由肇事者承擔。原告認為樊某的一切后事由兩原告操作,葬禮費用、整形費用等費用由兩原告替換,上述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也由兩原告支出,因此前案件認可的葬禮費用為25984元,整形費用為35000元,律師費用為7000元,案件受理費用為18017元另外,樊某出生到2009年2月,和龔某的父母一起生活,龔某的父母支出了大部分生活費,樊某在日本打工,一年回國一次,每次回國住15天左右。離婚后,范某也沒有支付女兒的撫養費,范某出生后去世,范某沒有對女兒履行撫養義務。2011年3月,龔某為了照顧女兒,從日本回到崇明和女兒和母親一起生活。從2011年11月開始,龔某及其母親、、范某和黃某一起生活,直到范某去世。從2011年11月到2012年6月,龔某沒有工作收入。四個人的生活來自黃某的收入。為了培養范某,兩名原告讓他參加各種培訓課程,并為他們購買鋼琴、羽毛球等培訓器材。樊某去世后,龔某在精神上受了重,一直不能工作。綜上所述,兩原告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范某死亡賠償金,即兩原告享有死亡賠償金803760元中90%的723384元、葬禮費25984元、整形費35000元、律師費7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18017元、合計859385元。
審理中,兩原告主張上述費用中的葬禮費用、整形費用、律師費用、案件受理費用、保全費用全部支付,因此要求享受上述費用的被告沒有異議,兩原告同意享受上述費用。另外,兩位原告要求死亡賠償金的90%共計723384元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因為兩位原告是夫妻關系,所以上述金額要求共同所有的被告認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應該由兩位原告、被告各有50%的金額。雙方各執己見,調停失敗。
本院認為,原被告作為所得賠償金的權利人均有權分割共同獲得的賠償金。本案由寶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的葬禮費用、整形費用、律師費用、案件受理費用、保全費用,雙方當事人一致確認上述費用由兩原告實際支付,上述費用應由兩原告享有,但上述項目的律師費用已由寶山法院判決主文第三項賠償權利人龔某、黃某收入,本院在本案中不再重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