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糾紛案律師敘述基本案情
案例一
被告人程某同他人假借充值、購買指定商品獲得積分,以積分兌換虛擬貨幣及用虛擬貨幣兌換人民幣等方式,通過宣講會、業務員線下推銷等公開方式對外宣傳,并承諾通過注冊成為“超級碼頭”網站會員等方式可以變相獲得高額收益。
被告人程某等被認定變相吸收公眾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予以定罪處罰。
案例二
一天,家住江門的張先生用手機瀏覽網頁時,無意中彈出的一個虛擬貨幣投資網站引起了他的興趣。網站詳細介紹虛擬貨幣投資情況和收益報表,看到購買后每周都有收益,回報還不低,他就想試一下。張先生隨即添加該網站客服的微信號進行咨詢。
騙子客服:你好,我們專業做各類虛擬貨幣投資,回報率百分之百,有需要的話,了解一下。
事主張先生:你們最近做哪種投資最賺錢?
騙子客服:我們團隊最近在做一個*云幣的項目,可以通過APP租用云礦機挖取*云幣,然后在交易中心出售賺取收益。這是我們目前最火的一個投資項目,很多人買。
事主張先生:怎么買?
騙子客服:就在我們APP上買,你先下載我們的APP,我現在微信發一張礦機的價格表給你看一下。
隨后,張先生按照對方指引,用手機下載了該投資平臺APP,隨即轉賬100元到該平臺APP上提供的銀行賬戶,租用了100元的礦機。一個星期以后,他看到之前購買的100元礦機真的有收益進賬,覺得可信,就繼續購買了一種1000元的礦機試一下。大約一周后,張先生欣喜地發現自己在該網站平臺APP的賬戶上又新增一筆數目可觀的收益。嘗到甜頭的張先生決定放手一搏,加大投資金額,賺更多的收益。之后,又購買了一筆5000元的礦機。想著投的多、賺的多。而且,之前那兩筆的收益因為不夠數是提現不了的,所以,他就想著早點刷夠流水,就能快點提現出來。
張先生通過手機銀行分兩次共計轉賬5000元到該平臺APP上的銀行賬戶,看著收益不斷增加,張先生高興不已,就在他滿懷期待坐等提現額滿之際,再次接到了平臺客服的信息。
騙子客服:張先生,我們平臺現在搞活動,購礦機送禮物,收益不變,很劃算啊,你有沒有興趣參加?
事主張先生:好啊,怎么參加?
騙子客服:我發一張活動列表給你看一下,有不同價位的,收益和贈品價值也不同,你選一下吧。
張先生看了一下,購買的價格越高,送的禮物越好,他就選了購買5000元礦機贈送200元話費那種,覺得比較實惠,可張先生等了一整天,卻始終不見贈送的話費到賬,聯系客服也遲遲沒得到回復。
張先生心生懷疑,但想到前幾次投資的收益,內心的焦慮還是有所緩解,于是,他再次用手機登陸該網站平臺APP,想查看一下最近的收益更新。然而,眼前的一幕卻讓張先生傻了眼,app登錄不了了。張先生嘗試了好多次,最終發現該網站APP確實已經用不了了,于是,張先生立即通過微信聯系該平臺客服,竟發現自己已經被對方拉黑了。意識到上當受騙的張先生,立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詐騙手法:騙子會在網絡上發布各種高收益、低風險虛擬貨幣投資信息,吸引受害人的注意。待受害人上鉤,騙子就向他們推薦的都是高度仿真的虛擬貨幣投資平臺app,受害人投進去的是真金白銀,但無論在這些平臺賺了多少錢都只是屏幕上顯示的數字而已,根本無法提現。期間,騙子還會用各種“搞活動”、“會員福利”等名義,不斷引誘受害者增加投入,騙取受害人的錢財。
律師解析
一、虛擬貨幣被禁止交易,投資者切勿輕易進入該市場
虛擬貨幣一度被炒作的神乎其神,很多人根本不了解,都是抱著隨大流的方式進入,但待到離場時發現自己已經皮骨無存。
2017年9月4日實施的《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同時規定,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根據規定,虛擬貨幣的交易是被禁止的,所以,基于此規定,我們應當提高市場上任何以虛擬貨幣交易的機構或組織,應當充分了解,切勿盲目進入。
二、虛擬貨幣被禁止交易,求職者切勿輕易進入該市場
《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對于求職者而言,一定要審時度勢,認清當前的情勢,不能被高薪誘惑,否則面臨的可能是牢獄之災。
三、以虛擬貨幣之名行非法集資的行為將被嚴厲打擊
筆者檢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例,相應案例不勝枚舉,基本上都是接著虛擬貨幣的神秘性騙取或者吸引投資者投資。有些干脆就是直接詐騙投資者的資金。
根據非法集資的相關規定,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非法性首當其沖,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就是非法性的表現,如果承諾高利或者高額回報就具有利誘性的特征。通常而言,行為人采取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這就具備了社會性的特征。
行為人的行為具備前述特征,就會按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對于一般的業務員而言,通常也會以此罪定罪處罰。而且相應的收入會被認定為違法所得而予以追繳,另外還會處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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