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人就行政侵權行為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察部門申訴,請求救濟。 這種救濟途徑,相對人只能就行政違法、侵權的行政工作人員請求為之一定處理,如行政紀律處分,監察機關同樣不能直接撤銷、變更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裁決予以賠償,此種救濟屬于行政系統內部的救濟。接下來就由上海經濟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法律救濟手段有哪些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法律救濟手段
我國《民事訴訟法》在第216條是如許劃定的:“產生法令效能的民事訊斷、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一方謝絕執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此款即申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所在。人民法院訊斷后,欠債人仍不歸還告貸,你可以請求法院施行,法院能夠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
1、有權解凍、劃撥被執行人的取款;
2、有權查封、拘留收禁、解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3、藏匿財富的,人民法院有權收回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4、逼迫被執行人更加領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5、債權人發明被執行人有其余財富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被申請人拒不執行見效訊斷、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7、被申請人拒不執行見效訊斷、裁定情節緊張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所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二、私力救濟手段
債務人不清償債權,債權人只能向法院告狀,以正當的體式格局來逼迫債務人了債權。平日情況下債權人是不克不及間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條約商定一方占領對方的財富,對方不根據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供應必定的財產品為債務人執行債權的保管,債務人不執行債權時,債權人就可拘留收禁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代價優先完成本人的債務。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余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3、相對人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行為,向人民代表大會申訴,請求救濟。但是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只限于重大決策和立法活動,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較少。對于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誤或立法與憲法、法律抵觸,可以撤銷或改變,或責令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政治責任。對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造成的損害,相對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濟途徑,請求救濟。
復議救濟相對于法院救濟而言,可稱作行政上的救濟,法院救濟可稱為訴訟救濟或司法救濟。復議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其設置的專門機構申訴,請求救濟。復議救濟是功能較完備的救濟途徑,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判明責任的基礎上,可以撤銷一個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使其違法行為效力消滅,恢復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變更一個不當的行政行為,使相對人獲得合理的權益或消除相對人所承擔的不合理的義務,使具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影響恢復正常;可以責令行政機關就損害后進行經濟賠償,使相對人的物質損失或精神損害獲得補救。以上就是上海經濟糾紛律師為您講解法律救濟手段有哪些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經濟糾紛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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