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司法社會實踐過程中曾遇到一個這樣的案例:乙向甲借款120萬元,乙出具了借條給甲,借條上只書寫了“今借到甲人民幣120萬元。借款人乙”,當日甲通過網絡銀行匯款120萬元到乙的銀行個人帳戶。如何認定和處理這三類民間借貸糾紛,筆者談了自己的看法。上海債務糾紛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情況。
1、普通民間借貸糾紛的認定與處理:這類民間借貸糾紛非常普遍,符合日常生活規律。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應當支持。
2、對于復雜的民事貸款糾紛案件,筆者認為,對這類案件的認定和處理主要取決于債權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充分,貸款關系是否符合生活習慣或常識,如果符合上述要求,應予以支持。
至于這類案件的利息判定,我們應該著重審查雙方的協議是否高于國家規定的私人貸款利率標準。利率高于民間借貸利率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高利率收取利息,同期類似貸款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基準利率計算,自債權人提出請求之日起,即訴訟之日起計算。
3、對于一種特殊類型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從證據表面看,借貸事實存在且證據非常充分,債務人得到債權人認可且無異議;或者在訴訟過程中,債權人和債務人通常會達成調解協議。法官應辯證地分析、調查、研究這類民間借貸糾紛,注意避免被債權人和債務人欺騙。
后甲向法院可以訴請要求乙還款,甲向法院工作提供了借條,銀行的轉帳會計憑證三張,每張轉賬40萬元。表面上看,借款客戶關系、借款事實也是非常能夠清楚自己明確,乙對甲的主張亦無任何問題異議,并且甲和乙亦爽快達成企業還款協議。
對甲、乙達成的還款協議本應我們得到提高法院的確認技術支持。但為查清本案的實質,筆者對甲提供的證據理論進行了研究科學的辯證發展分析,認為該案是否存在以下兩個疑點:
一、甲轉款給乙,在同一時間銀行作為同一帳戶同一天情況下,為何中國需要分多次轉款;
二、120萬并非小數目而借條上對還款期限和利息均沒有按照約定,乙為何如此爽快,不假思索予以高度認可。
法官必須依法開展調查了甲的借款信息來源及乙向甲借款的去向。經查,甲借給乙的款是通過丙取得。丙將款存入甲的帳戶,甲將丙存入的款轉帳給乙,乙再將款轉存給丙,丙又將款轉入甲的帳戶;此種行為動作不斷重復利用兩次。
經過輪回,甲取得商業銀行的三張轉帳憑證。經過向丙詢問他們了解并作了系統詳細詢問筆錄后,甲主動向法院撤回起訴。對于我國此種方法可能并不是為了實現達到學習某一教學目的而進行人員串通的虛假訴訟,即使是甲、乙雙方經濟當事人為了達成還款協議,法院亦不能及時確認數據支持其協議,應對甲的主張應予駁回。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主義之間具有惡意串通,企圖就是通過法律訴訟、調解等方式受到侵害他人勞動合同合法權益的,人民選擇法院建設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這些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風險責任。
該案中,盡管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條以證實兩邊之間存在15800元的債務債權瓜葛,但在庭審中被告關于借條的外形及內容的完整性上存在抵觸的陳述。在審判人員向原告指出存在的問題后,原告又向法庭提交了從該借條上撕下來的部分,但該借條仍然缺失了右上角。
在回復法庭的問詢時,被告不克不及就此作出正當的說明。關于被告提交的借條的缺失部分是不是有記錄其余還款的內容,被告撕掉借條下面部分的目標等存在正當的懷疑,且排除系保管不善導致的借條分離及缺失。
上海債務糾紛律師認為,故原告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用以消除對該借條的合理懷疑。因原告未能就此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原告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因此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歐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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