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的執行中,能夠找到被執行人的案件,大多應以調解為主,因案而異。在執行過程中,充分了解雙方當時的情況,充分調查借貸關系的由來。重點查辦涉嫌高利貸案件,在無法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加緊與出借人的思想溝通,在合法情況下盡最大努力保護雙方的合法權利。上海債務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情況。
(1)法院應堅持人民調解工作優先,強制管理措施作保障的原則。
同時,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要做好思想引導和解釋工作。采取強制措施應當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加強對債務人履約能力和進度的監管,促進債務人履約。
鑒于部分被執行人對遲延履行、拒絕履行等違法行為的后果認識不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應采取新的措施,如向被執行人送達履行提醒書或法律責任通知書;通過電話提醒、短信通知等形式督促義務人;通過媒體和相關部門跟進履行進度,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2)審、執“結合”,加強對行政訴訟行為保全的適用。
為了加強審判過程中的審查,法院應當通過正確行使司法職能,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查明是否存在非法借貸合同、高利貸等“問題貸款”,將確實屬於高利貸的活動移交公安機關,防范非法集資和借貸的風險,指導和規范民間借貸活動,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要加強訴訟保全的運用,及時、全面地開展訴訟保全工作,及時調查、確定可能的財產線索,依法采取措施。為了避免被執行人的財產轉移,隱藏財產。
此外,由于財產保全限制了對方對財產的處置,極大地影響了申請人的生活、生產和管理,在權衡利弊之后,在很多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和解、節省時間和解決糾紛,以及減少判決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能性。
(3)加強與各部門的溝通,充分利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完善執行聯動威懾機制。
首先,對故意逃避債務,拒不履行法院有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執行后,應當提供立案執行時間、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姓名、執行對象、人民法院自動執行時間、執行進度、執行措施和執行結果等信息。
及時進入人民法院信息管理系統執行案件,逐步實現與有關部門的信息聯動,實現信息共享;其次,通過執行援助通知、司法建議,要求并要求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財政部門依法采取措施,限制融資、投資、持股、經營、購買財產、出境、高消費、承包工程、購買證券、接受榮譽、晉升和任用有關人員等。
為了促進現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自動履行; 為了加強與行政部門的溝通與合作,行政部門應逐步完善小產權房屋、農村房屋和農民公寓的登記,法院應對參與訴訟的人的財產采取相應的法律措施,以更好地保護案件的執行。
(4)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借貸過程中當事人的風險意識。
加強企業相關信息法律政策法規的宣傳,增強中國公民的法律常識,提高學生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依法維權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貸前,可以到相關知識產權關系管理工作部門通過查詢抵押物權屬情況,發現騙局及時向執法監管部門求助。
廣泛研究深入地宣傳我們國家發展金融市場法律制度法規,讓群眾學習了解我國民間借貸服務活動過程中必須建立嚴格遵守自己國家安全法律環境和政策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風險原則,尊重科學社會主義公德,不得擾亂社會主要經濟生活秩序,損害人類社會基本公共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對于法院1991年發布的《關于中華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加大法制建設宣傳推廣力度,教育當事人和世界人民群眾,借款的用途要合法。
上海債務律師認為,借貸消費行為應立字據,訂立書面協議時內容要具體實施全面,載明必要的借款內容,如借款時間、款額、借款雙方姓名、借款利率、還款時間、借款用途等,有保證人或擔保的,也要記載明確,對到期借款,及時催要,取得催要證據。依法保護他們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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