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很多民眾甚至一些學者均對四川邛崍市法院首次將嫖宿幼女行為以強奸罪定罪的判決給予了肯定與褒揚,但筆者認為,該判決實際上是司法者對刑法規范進行肆意解釋后的產物,其不但違背了罪刑法定之基本原則,亦與相關司法解釋相悖,這種以司法來倒逼立法的危險舉動值得反思。寶山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包括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樣的犯罪,以及應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并給予什么樣的刑罰處罰,必須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前提,如果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即使行為危害很大,也不能認定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和給予刑罰處罰,也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其包含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不允許司法人員自由擅斷。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是維護法律公信力的重要途徑。
法律的公信力源自公民對法律的信賴,而公民對法律的信賴一方面源自法律本身是否能夠反映并實現國民的利益訴求,另一方面源自國家、社會以及個人尊重并執行法律的情況,尤其是司法機關尊重并執行法律的情況。就四川邛崍市法院的判決看,筆者認為,它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損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從案件事實看,本案兩被告人的行為均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構成要件。從客觀上看,兩被告人的行為僅是嫖宿幼女的行為。就被告人楊某慶而言,其將小蘭帶到邛崍一家快捷酒店開房,并發生性關系。事后,楊某慶給了小蘭800元。這完全是一種賣淫嫖娼行為。
嫖宿幼女與普通強奸罪的區別主要就在于有無性交易,從楊某慶事后給小蘭800元的事實和楊某忠當場給介紹賣淫者楊某800元的事實可以看出這是一種性交易。從主觀上看,兩被告人只有嫖宿的故意,而無強奸故意。因為無論是楊某慶還是楊某忠均明知中間人龔某某或楊某在從事組織和介紹賣淫活動,其介紹的對象均是賣淫女。
被告人也知道對方的身份是賣淫女。在性交易過程中,他們都是通過支付嫖資而獲得性服務,對行為后果的明知也主要體現為對嫖娼后果的明知。最后,他們均明知小蘭可能是幼女(因為他們都想介紹者“給自己安排個女娃娃‘耍’”)。從被害人小蘭角度來看,其也明知自己在從事賣淫活動。
因為案情中提及,“小蘭的同學小慧(化名)在城區找到了工作后,喊她一起上班。當天下午,小蘭就見到了楊某,她看小慧出去‘接客’,才恍然大悟,原來是賣淫”。如果其沒有賣淫的故意,在看到其同學從事賣淫后應該停止所謂的“上班”,在接到龔某或楊某的賣淫安排后,也會拒絕。事后,小蘭都得到錢款或財物,也表明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一種性交易。總之,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看,本案完全符合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構成。
本案并未發生強奸罪的加重情節。本案從產生的后果來看,并未產生小蘭傷害、自殺或其他嚴重后果;從案發地點來看,本案中楊某慶、楊某忠與小蘭的性關系都是在酒店房內,并非公共場所(事實上賣淫嫖娼也不可能發生在公共場所)。
從行為手段看,本案中的行為人從現有資料看,也未見有特別惡劣的奸淫方式。因此,楊某慶、楊某忠與小蘭的性交易行為只是一般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并不存在強奸罪的加重情節。本案只是普通的嫖宿幼女行為,并未產生嚴重的后果,其行為所對應的刑罰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寶山刑事律師覺得,這個程度的刑罰恰恰是嫖宿幼女罪與普通強奸罪均可判決的刑罰,兩罪的刑罰發生重合。嫖宿幼女罪與普通強奸罪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根據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在同等量刑幅度下,必須適用特別法條,即判決被告人構成嫖宿幼女罪。因此,邛崍法院以強奸罪定罪的判決,是自由擅斷的做法,沒有尊重并執行法律的規定,明顯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損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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