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詞部分檢察官提交了上訴人年斌于2006年8月7、8、9、17、18和25日所作的供詞。內容:案發前,他在小商品市場南面的街道上,朝巴士站(縣醫院附近)走去,在“強箱店”前面,一個50歲的男子被裁了一個人。下面寶山刑事案件律師就來為您詳細介紹。
買了2袋塑料薄膜包裝小麥和大米混合鼠藥,包裝袋約有兩個手指寬。當時還去了“吳老師店”批發香煙。7月24日晚,它將一包鼠藥倒在香煙外殼上,并將其放在商店的頂層貨架上。7月26日22時00分,一只小蝦抓住一位顧客買煙,平時經常抓住顧客,非常生氣。
27日凌晨1點左右,當她到達商店時,她從院子里抽水消毒,當她經過院子里的蝦廚房時,突然想在丁的廚房里放鼠藥,讓丁胃疼腹瀉,教訓她一頓。回到商店后,將剩余的1包鼠藥倒入礦泉水瓶中,用少量的水將鼠藥溶解到丁氏廚房鋁鍋中的水中。
然后剩下的鼠藥和礦泉水瓶子就會被扔在商店南邊的“嚇唬荷花”店前的垃圾桶里。7月29日凌晨2點左右,它把毒鼠架上的毒鼠藥也扔進了垃圾桶。起訴方展示了首份罪狀供詞的審訊錄像,證明年斌在首次供認中毒時已進行了部分審判,以及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對物證審查的意見。
核實訊問視盤上記錄的內容沒有經過編輯和整合;識別現場視頻,確認念斌識別了購買鼠藥的地點和案發現場,演示了中毒過程,確定了貨架上放置鼠藥的地點。辯方就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對訊問視盤的檢查出具了說明函,指出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檢查的訊問視盤內容未進行編輯整合。
與錄音上中斷的訊問視頻內容不一致,錄音上訊問視頻與物證檢查意見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在庭審辯論中,年斌就上述證據提出并質證做出了自己的辯護,雙方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發表了意見,并在事后提交了書面意見。
被告人張炎生的辯護要點是,制作本案的現場調查、審查記錄是非法的、不真實的。不能作為案件定案依據;鋁鍋、壓力鍋、鐵鍋的提取、送檢過程不明確;理化檢驗報告存在檢驗程序不合法、檢驗結論不真實等問題。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受害人中毒原因;沒有證據證明年濱在雜貨店購買氟乙酸酯鼠藥和混合鼠藥水。
隨后,他跳進受害人家中的廚房,將鼠藥放入鋁鍋的水中,原判決認定鋁鍋的水中放入了鼠藥,與本案中毒情況不符,年斌供認的犯罪工具不存在。沒有證據證明年濱實施了中毒行為,并要求宣告無罪。司威江辯護人的辯護要點是,本案補充調查提取鋁罐沒有記錄,實物證據鋁罐應排除在外。
不能作為案件定案依據;因受害人死因理化檢查報告質譜圖存在明顯問題,原死亡原因認定判斷錯誤;毒物檢查方法和操作程序不規范。試驗結果不能確定為氟乙酸酯滅鼠劑的成分,物理和化學試驗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上訴人年斌的認罪不能與其他證據佐證。
請求年斌無罪。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官的主要意見是:上訴人年斌在偵查階段多次穩步坦白犯罪事實,在審查批準逮捕的過程中,檢察機關仍然認罪,供述動機得到證人證言的證實; 供詞將鼠藥投進受害人房屋的鋁鍋,另外,在鋁鍋水和廚房用具中發現了與受害人毒物成分相同的鼠藥理化檢查報告和法醫鑒定意見,此外,從準備好的鼠毒工具中檢測到與受害者相同的鼠毒成分的證人證詞和物理和化學試驗報告得到證實。
中毒當天受害人的食物來源、烹飪過程、飲食情況、食物中毒調查均由證人證言確認,取證程序的缺陷由調查員和專家證人在法庭上解釋。年斌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案件事實和證據不符。一審性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要求二審法院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公正的判決。
寶山刑事案件律師注意到,被害人余佳的訴訟代理人的主要觀點是上訴人不能合理解釋供述的理由,其辯護理由與證據相矛盾,罪狀的供述可以與其他證據相印證。證據收集程序中的缺陷由專家和調查人員解釋,犯罪事實客觀存在。要求維持原判決,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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