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投毒方式一節原判認定上訴人念斌將鼠藥投放在被害人家廚房鋁壺水中,致使二被害人食用了使用壺水烹制的食物中毒死亡。主要依據是原審庭審中原公訴機關舉證的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和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鋁壺水、高壓鍋和鐵鍋的理化檢驗報告,鋁壺的偵查實驗筆錄,上訴人念斌的有罪供述和指認現場錄像等證據。下面寶山刑事案件律師就來為您詳細介紹。
檢方認為,原判采信的上述證據和檢方在二審庭審中新出示的理化檢驗報告的檢驗電子數據、偵查機關的情況說明等證實,從鋁壺水、高壓鍋、鐵鍋表面殘留物中,均檢出與被害人生物檢材中相同成分的氟乙酸鹽鼠藥,與上訴人念斌供述將鼠藥投放在鋁壺水中能相印證。
提取送檢鋁壺及壺水、高壓鍋和鐵鍋過程的程序瑕疵,鑒定人和偵查人員出庭作了說明補正。因此,可以認定念斌將氟乙酸鹽鼠藥投放在鋁壺水中。辯方認為,辯方在二審庭審中新出示的檢驗鑒定委托書、鑒定受理登記表、分析檢驗記錄表、質譜圖、現場照片光盤、偵查機關的情況說明和檢方出示的上述證據,以及鑒定人、偵查人員出庭所作說明。
反映現場勘驗檢查工作及筆錄制作不規范,鋁壺及壺水、高壓鍋和鐵鍋的提取送檢程序不合法,物證來源不清應予排除;鑒定機構對鋁壺水、高壓鍋和鐵鍋的檢驗過程不規范,根據檢驗數據均不能認定檢出氟乙酸鹽鼠藥成分,理化檢驗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故不能認定念斌將鼠藥投放在鋁壺水中。
本院認為,第一,鋁壺、高壓鍋的提取送檢問題。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記載的提取送檢時間為“7月28日”,與檢驗鑒定委托書記載的“8月9日”相矛盾。偵查人員出庭說明系“8月8日傍晚”提取送檢,與庭前說明提取送檢時間是“8月9日”前后不一,而且現場照片、指認現場錄像顯示,8月9日晚現場廚房還存在相同的高壓鍋,此無法合理解釋。
第二,鐵鍋的提取送檢問題。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記載的提取送檢時間為“7月28日”,與檢驗鑒定委托書記載的“8月1日”相矛盾,檢驗時間又載明是“7月31日”,送檢與檢驗的時間前后倒置。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提取送檢時間是“7月31日”,前述問題系因事后綜合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和補辦檢驗鑒定委托手續造成,此合理性依據欠缺,不足以采信。
第三,鑒定受理登記表記載,偵查機關送檢鋁壺及里面的3500毫升水,但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未記載提取鋁壺時壺中有水。偵查人員出庭說明筆錄記載原物提取鋁壺即包括壺中的水,缺乏充分依據;出庭說明將鋁壺水分裝到礦泉水瓶中送檢,缺乏筆錄記載,且與庭前說明記不清具體送檢情況不一致;偵查實驗筆錄也不能說明提取時鋁壺中的水量。
因此,該3500毫升壺水檢材與提取的鋁壺之間的關聯性缺乏確實依據。第四,鑒定機構在對鋁壺水、高壓鍋和鐵鍋表面殘留物檢材的檢驗過程中,未按照專業規范要求進行“空白”對照檢驗,以防止假陽性檢驗結果,因此難以排除該3份檢材被污染的可能。
第五,根據鋁壺水、高壓鍋和鐵鍋表面殘留物檢材的檢驗數據能否判定檢出氟乙酸鹽鼠藥成分,雙方聘請的專業人員提出的意見嚴重分歧。因此,從鋁壺水、高壓鍋和鐵鍋中檢出氟乙酸鹽鼠藥成分的檢驗結論可靠性存疑。此外,證人陳某嬌證實是使用丁某蝦家鋁壺的水還是紅桶的水撈魷魚,說法不一,難以采信系使用鋁壺的水撈魷魚。
綜上,寶山刑事案件律師認為,鋁壺水、高壓鍋和鐵鍋的提取送檢過程不清,檢材來源相關證據間的矛盾和疑點得不到合理解釋,檢驗過程不規范,檢驗結論可靠性存疑,理化檢驗報告不足以采信,因此,認定鋁壺水有毒缺乏確實依據,原判認定念斌將鼠藥投放在鋁壺水中事實不清,關鍵證據鏈條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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