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擊者張勇(當時是 Nanhe Supply 和營銷機構的副主任,羅德斯基公司的副經理)作證說,他負責羅德斯基公司的行政管理,總經理負責生產、供應和營銷,但劉春樹是公司的董事長,劉春樹說,大事。它聽說了羅德斯基公司的“兩套賬目”,但不知道具體情況,它也不管賬。寶山刑事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法律對于這種情況的規定。
證人劉(時任南河供銷社副書記)的證言證明羅德士奇公司是南河供銷社的“第三產業”,成立于1994年,1996年6月注銷,其證照和注銷手續均由其辦理。當時劉春樹是供銷社的書記,他還兼任羅德世紀公司的董事長。那一年,他經常呆在廠里,供銷社也沒管他的工作。供銷社副主任張勇也是廠長。聽說他只負責后勤等事務,供銷社會計嚴菊芝也是羅德公司的會計。他不知道羅氏公司設立了“兩套賬”。
證人董永勝(時任天津市西青區國家電子稅務局進行稅收稽管科副科長、)的證言證明企業增值稅的征收不受其他相關法律政策環境影響。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報告中心移交函(附報告函)、天津市西青區國家稅務局備案審批表、涉稅案件移交意見、案件來源等證明稅務機關的證據。劉春樹擔任羅得西亞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期間公安機關對涉嫌逃稅案件的調查。
1994年4月28日批準成立羅德斯基公司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撤銷羅德斯基公司注冊證書證書、1996年3月19日撤銷注冊申請書。企業的性質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合資企業。當時,南河供銷社黨委書記、社長劉春樹還兼任羅德斯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天津市西青區國家稅務局稅務稽查報告稿》、《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證明,羅茲公司通過設置“兩套賬”隱瞞銷售收入,三年累計繳納增值稅208574、60元。
原審案件被告人柳春樹的供述:羅德士奇公司是南河供銷社的“三產”,享受學習中共北京西郊區委員會《關于企業幫助區供銷社可以克服發展面臨經濟困難的幾點建議意見》(津西黨發〔1992〕1號)文件中規定的稅收相關優惠活動政策,上繳國家定額稅,羅德士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偷稅犯罪行為。
對其是否能夠知曉羅德士奇公司設“兩套賬”的問題,柳春樹2003年7月4日在偵查工作階段的供述中稱:我想不起來公司設“兩套賬”的一事,如果有“兩套賬”,這個社會責任我承擔,但“兩套賬”是誰指使自己做的已經記不清了。
2003年7月9日在偵查研究階段的供述中稱:當時中國公司有“兩套賬”,設立的目的是便于學生管理,公司通過納稅是按照用戶基數加增長變化幅度,所以我們不存在存在偷稅、漏稅這些行為;2003年7月13日在偵查技術階段的供述中稱:我知道一個公司設“兩套賬”的事,是誰讓設得記不清了,不過我國作為影響公司的法人,我負應負的責任:在庭審中,柳春樹一直辯稱他們聽說過一些公司設“兩套賬”的事,但沒有能力進行分析調查,不是其指使人員設立的。
根據重新審查和澄清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法院對原被告劉春書的辯護、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出庭檢察官的意見作出綜合判決如下:
首先,原判認定,劉春書知道自己經營管理的酒館中的女服務員賣淫活動缺乏直接證據,間接證據之間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制度,案件證明,劉春書犯有縱容賣淫罪的證據不足。
刑法規定的容留賣淫罪,是指行為人明知他人賣淫而為其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為。本案中,劉春樹經營金麥酒家期間,服務員侯某某因從事賣淫活動被公安機關抓獲是客觀事實。但案中證據證明,服務員的招聘、管理、工資發放、工作安排均由大堂經理“劉連”負責,服務員并不直接與老板劉春樹聯系。侯某某還證明陪護服務也是“六連”安排的。
對于劉春樹是否知道或指使大堂經理“劉連”在餐廳賣淫,不僅劉春樹本人沒有供述,其他證人如服務員侯某某、賈桂新、高某某也不能直接證明,卷內也沒有關鍵證人“劉連”的證言。
寶山刑事律師注意到,案卷證據缺乏直接證據證明劉春樹主觀上“知道”該服務員在餐館從事賣淫活動。另外,卷內沒有證據證明金麥酒家之前存在其他賣淫行為,相關間接證據也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不能推定劉春樹具有容留他人賣淫的主觀故意。綜上,本案證明劉春樹容留賣淫罪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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