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支屬糾紛產生的緣故緣由,能夠將支屬分為配頭、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天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于同一先人擁有血統聯絡的支屬;后者是指相互本無該種血親應該擁有的血統糾紛,但法令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系。血親還能夠分為嫡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養本人的和本人生養的高低各代親屬;后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系,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接下來就由上海法律顧問為您講解親屬關系如何分類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親屬關系的重復并存
1、支屬糾紛的重復,又稱支屬糾紛的并存,指有支屬糾紛的兩人之間,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分歧的支屬糾紛。這主要因婚姻或法令擬制而構成。如在一些不阻止中表婚的國度(我國1950年《婚姻法》即普通的不阻止中表婚),表親結婚后可同時存在配偶和旁系血親的關系。又如叔侄間在收養成立后,可同時存在養父母子女和旁系血親關系。
2、應若何看待這類并存的支屬糾紛,列國法令無明文劃定。傳統的支屬法理論覺得,在支屬關系并存時,采取“一關系不為另一關系吸收或排斥”的原則,即并存的親屬關系各自獨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如一親屬關系消滅,不影響另一親屬關系的存在。
3、但應當指出的是,當支屬糾紛并存,互不吸取,各自獨立馬上,其法令的合用采用“從近從重”準繩。即同時并存的支屬糾紛中,適用親屬關系近者、權利義務重者的法律規定,發生該種親屬的效力;同時停止親屬關系遠者、權利義務輕者的親屬效力。
二、親屬關系的法律依據
1、支屬的發生只能基于血統、婚姻或法令擬制三個緣故緣由。因婚姻而發生的支屬,是指男女因成親而構成夫妻糾紛,也稱為配頭。由此發生夫對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對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親關系。因血緣聯系而產生的親屬,限于自然血親。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與侄子女等。因法令擬制發生的支屬。即基于某種法令行動或法令究竟。法令認可主體之間互為支屬,如因收養成立而發生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扶養關系而發生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均被我國法律確認為擬制血親。
2、支屬有流動的身份和稱謂。支屬糾紛發生后,主體間的支屬身份和稱謂普遍是流動穩定的,除依法令規定外,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親屬間的身份和稱謂,從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變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為兩種:
(1)因誕生而天然構成的支屬身份和稱謂,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屬于絕對的永久性的支屬身份和稱謂。當事人無法變更;
(2)基于婚姻或法令擬制而構成的支屬身份和稱謂,如配頭、姻親、養父母子女等。屬于相對于的可變換的支屬身份和稱謂。也就是說,這些稱謂可依法仳離或解除收養而終止。但當事人不得隨便自行解除。
(3)法令確認必定局限的支屬互相之間擁有權力責任糾紛。正如恩格斯所說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稱謂并非簡單的榮譽稱號。而是一種負有完全確定的。異常鄭重的相互義務的稱呼。這些義務的總和便構成這些民族的社會制度的實質部分。”
支屬這類社會糾紛與其他社會糾紛分歧,它一經法令調解,即在擁有支屬身份的主體之間發生法律上的權力責任糾紛。依據我國現行法令劃定,互有撫養權利義務的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姐妹等。當然,法律上無撫養權利義務的親屬。如叔侄、甥等。仍可出于道義而相互扶助。法律上并不干預。我國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為禁婚的親屬。他們負有相互間不得結婚的義務。以上就是上海法律顧問為您講解親屬關系如何分類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法律顧問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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